台州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文件
台学院材料发〔2024〕11号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关于“三废”处理的规定
为了建设和维护实验中心的实验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三废”,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和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和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有害化学成分的废液体和废固体,以及化学废弃物的盛装容器和受其污染的包装物。
一、凡在实验中涉及“三废”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二、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的使用量和“三废”的产生量。
三、管理职责
(一)“三废”处理管理工作遵循“专人管理、分类收集、安全存放、定期回收、统一处置”的原则。
(二)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三废”处理的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分级、分类、收集和存放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实验室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安全与环保意识,提高相关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处理规定
产生“三废”的实验室负责做好收集和暂存的具体工作,相关要求如下:
(一)废气的处理:在做产生少量废气的实验时,一定要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废气量较大或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备有吸收或处理装置。
1、含酸性废气均采用吸收处理后,用碱液中和至中性后排放。
2、含氰化物废气均采用FeSO4吸收处理后,调至中性后排放。
(二)危险化学废弃物(废液、废固及化学废弃物的盛装容器和受其污染的包装物)的处理:
1、危险化学废弃物应按安全特性分类收集和存放,并在容器外注明危险性。剧毒化学废弃物、易燃易爆化学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和妥善存放,不得混入普通危险化学废弃物中。
2、不得将含有下列成分的化学废液相互混装收集:
(1)氧化剂、还原剂与有机物;
(2)氰化物、硫化物、次氯酸盐与酸;
(3)盐酸、氢氟酸等挥发性酸与不挥发性酸;
(4)浓硫酸、磺酸、羟基酸、聚磷酸等酸类与其它的酸;
(5)铵盐、挥发性胺与碱;
(6)含卤素的有机物与其他液体;
(7)其它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相抵触和互相作用的化学品。
3、危险化学废弃物的盛装容器应完好牢固,封口紧密,无破损、倾斜、倒置和渗漏等现象,确保不会发生废弃物将容器溶解、腐蚀等异常现象。容器外应有明显清晰的标识,准确标明废物的名称、成分、规格、形态、数量、危险性等,外文标识的应加注中文注释。回收危险化学废弃物时,如发现盛装容器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工作人员应当拒收。
4、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可能污染环境的危险化学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当成一般生活垃圾随意弃置或堆放填埋。
5、严禁将危险化学废弃物与一般生活垃圾、生物性废弃物、医疗废弃物或放射性废弃物等混装贮存和回收。
五、危险化学废弃物回收管理
定期组织开展普通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回收工作:
(一)存放有普通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提前填写废弃物清单,标明实验室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专门管理人员。
(二)管理人员将废弃物清单交由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协调废弃物回收处置。
(三)各实验室提前按规定要求将普通危险化学废弃物包装好,并将通过审核的废弃物清单粘贴在盛装容器或包装物上。
(四)各实验室按约定时间将普通危险化学废弃物集中至回收地点,并派专人到现场向回收工作人员清点移交。清单未经审核或未按要求粘贴清单的危险化学废弃物,回收工作人员应当拒收。
剧毒化学废弃物、易燃易爆化学废弃物的回收工作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六、事故处理
(一)发生危险化学废弃物污染事故时,事故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对人员的伤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并及时报告,由中心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告主管部门。
(二)事故处理完毕后,相关实验室应及时查清原因,总结教训,及时整改和消除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危险化学废弃物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4年1月24日
抄送:
台州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办公室 2024年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