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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科研、教学及办公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红头文件

发布日期:2024-05-17 点击量:

 

台州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文件

 

 

台学院材料发〔20245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科研、教学及办公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障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实验和生活秩序,确保学院的安全与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学院师生员工管理使用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名下的所有科研、教学、办公场所及仪器设备(包括校内公用场所及仪器设备)。

二、安全责任人

1、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学院的主要领导是本院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2、登记在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名下的所有科研、教学及办公场所须指定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在编教职员工作为具体场所的安全责任人。对于指定的教职员工名下的工作场所,该教职员工为该场所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3、对于登记在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名下的公共场所,正在使用该场所的教职员工,或正在使用该场所的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的导师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于外学院、外校人员,与该人员来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相关联的本学院教职员工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4、因违规使用场地、违规操作仪器等而造成安全隐患、导致安全事故,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安全隐患的认定及处理

1、安全隐患:凡违反国家、地方及学校、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全管理规定,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现象及行为。

2、对于凡经各类检查发现认定安全隐患的现象及行为,由执法部门、学校、学院有关管理机构向直接责任人发送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依实际情况确定),由直接责任人负责整改,并在实验室安全管理系统里提交整改报告。未在系统里提交整改报告的,将书面通知整改。

3、半年内发生同一类安全隐患在同一位直接责任人负责场所内半年内被书面通知整改两次的,视为发生一次未触及安全警报的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安全隐患被书面通知整改三次以上的,责令暂停科研等活动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四、安全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1、发生气体泄漏、更换门锁后未提供安全钥匙等违反操作规范,造成轻度损失及损害尚未触及安全警报的,扣发直接责任人当年岗位津贴1000元。造成损失的,另行赔偿。

2、因违规操作造成损失超过5万元,或发生触及安全警报但尚不需要消防、公安等执法部门处置的事故,扣发直接责任人当年岗位津贴3000元,造成损失的,另行赔偿。

3、凡未经审批私自购买(或来源不明的)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药品及试剂的,一经发现即视为一次触及安全警报但尚不需要消防、公安等执法部门处置的事故,扣发直接责任人当年岗位津贴3000元。凡发生需要消防、公安等执法部门处置的事故,扣发直接责任人当年岗位津贴10000元,积极及时处置事故的可减少扣发金额,减少额度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造成损失的,另行赔偿。

4、对于发生需要消防、公安等执法部门处置事故的,立刻关闭责任人名下所有实验室直至整改符合安全管理规定。责任人所在团队名下所有场所,在该聘期内(以学校人事处岗位聘任合同时间为准)任一次安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立刻关闭责任人名下所有实验室直至整改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在该聘期内所有安全检查过程中均未发现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可视同可以正常使用的实验室。

    5、直接责任人一个自然年内发生第二次安全事故的,加倍处罚。发生第三次的,四倍处罚。一个自然年内或连续12个月内发生安全事故达三次的,暂停实验活动(直至完全消除安全隐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认定),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岗位聘任工作小组”建议学校人事处取消直接责任人岗位聘任合同。

6、凡发生触及安全警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凡发生触及安全警报事故的所涉学生,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奖资格。

7、在特殊安全工作等期间(学校及以上部门对实验室安全有特殊规定期间), 授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具有违规进行实验等行为的课题组从严处罚,岗位津贴及绩效扣除额度可超过以上规定。

8、凡发生安全事故,须承担相应行政、刑事责任的,由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

9、因安全事故扣罚的资金纳入学院按有关文件再分配。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4124

 

 

 

 

 

 

 

 

 

 

 

 


抄送:

台州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办公室              2024124日印发